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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1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6%。
  (三)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6%;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4%。
  (四)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含非等级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5%;服务质量信誉不合格的,客运代理费标准为3%。客运代理费也可按照上述费率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八条 客运发班费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可以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可以收取的客运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5%,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可以收取客车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3%。客运发班费在不超过上述费率情况下,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定额收取。
  第九条 行包托运费承运人提供行包托运业务,按照行包重量、托运里程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行包重量、托运里程分别以千克和千米为单位取整计算,小数点后略去不计。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0.3立方米折合100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
  (一)为乘客提供行包托运服务。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24元,计重以10 千克起算,不足10 千克的按10 千克计算;
  (二)为托运人提供行包托运服务。托运里程在300 千米以下(含300 千米)的,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48 元;托运里程在300千米以上的,每100 千克千米运价为0.36 元。计重以20 千克起算,不足20 千克的按20 千克计算。
  第十条 行包托运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托运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托运代理费。其行包托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客运站为15%,二级客运站为12%,三级客运站站为8%,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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