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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运管局、各市(州、地)、县物价局、交通局: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黔价费〔2006〕182 号)自2006 年试行以来,对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维护客运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汽车客运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期间,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如有较大调整,将根据调整情况重新修订、公布。

  附件:一、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二、客运站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 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对客运站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六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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