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港口设施建设投资实行政府引导和鼓励政策。市级财政一次性安排港口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1000万元,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港口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四、政府采取特别政策,支持社会投资港口项目。
(一)港口项目的用地
将港口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港口工程建设用地,对港口建设用地按现行政策划拨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性规费先按照政策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根据上缴数额通过预算安排支出(土地出让收入为净收益部分),专项用于港口建设。港口建设占用河滩地免征滩地占用费。
(二)港口公用集疏运通道(水、电、进港道路等)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供水、供电企业投入建设港口供水、供电工程,进港道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淮南市路网建设规划,进行投资建设。进港道路和水电等配套工程建设涉及到土地征用、拆迁及相关问题,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负责解决,并保障与港口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三)港口项目的税费减免
在投资港口建设上给予税费优惠。参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对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的投资人,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货物港务费返还50%的税费优惠。
(四)政府统筹调控,协调港口经营的货源
市政府组织协调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集团、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工业园等大型企业,提供足够的货源,满足港口设计吞吐能力的实现。同时,加大公路运输安全和治理公路超载管理力度,引导危险品以及公路运输严重超载的大宗货物转向水路运输,为港口设施建设提供更加充裕的货源保障。
(五)本地煤电化企业投资港口的特殊政策
煤炭、电力、化工等大型企业投资港口设施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除享受税费优惠外,其投资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降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数额。
(六)港口项目的行政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会审制,一次性审批。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在上级政府部门的,由其相关部门负责帮助、协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