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河干流新建码头泊位等级不得低于1000吨级,港口吞吐能力不得低于100万吨,,港口装卸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90%。其他支流新建码头泊位等级不得低于航道等级标准,港口吞吐能力不得低于50万吨,港口装卸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70%。
(二)在本意见2012年发展目标实现的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强制关停。确保规划建设的港口项目运行效率。
(三)加快凤台、潘集等重要港区建设,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构建区域航运中心、适应淮南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要。
1.2008-2012年,建成凤台新港作业区450万吨/年煤炭码头扩建工程、凤台茨淮新河大兴集作业区50万吨/年煤炭码头工程、潘集港区架河100万吨/年煤炭码头工程、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散货、液体化学品码头工程(散货100万吨/年、液体化学品60万吨)、淮南海螺专用码头工程500万吨/年、潘集茨淮新河兴疃作业区50万吨/年煤炭码头工程等。
2.2013-2020年,建成田家庵新港作业区工程(散货100万吨、件杂货50万吨、集装箱18000TEU)、田家庵老港区改造水上社会保障服务区工程、西淝河复航煤码头1000万吨/年工程、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液体化学品60万吨扩建工程、毛集港区煤炭作业区230万吨/年扩建工程等。
三、采取灵活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2012年前规划项目的早日建成
(一)港口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在市城投公司设立港口建设投融资平台。拓展内河港口建设的融资渠道,多元化筹措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采取BT或BOT等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特别要吸引市内大型煤电化企业投资内河港口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