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建立工资总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而提高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工效挂钩工作。
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为主,其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的有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 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单列。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照《湖南省2009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要求,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6以下。
四、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企业要按照核准的工效挂钩方案,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当年可使用的工资总量,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以此为依据,结合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工资调整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真实地填报《湖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2009年8月底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表或相关部门批准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工资清算表等。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上年度年薪批复文件和上年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实际发放情况一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单位,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