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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可以将部分单位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工作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成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任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有效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完善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二)抓好关键环节。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关键要把住几个关口:一要严把资产入口关。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要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通过加强资产的存量管理和增量配置管理,实现资产优化配置,逐步解决部门之间资产占有不均等问题。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结合单位的存量资产状况,统一按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存量资产调控等办法加以解决,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二要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清查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要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要按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
  (三)规范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四)建立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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