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老年人就医优惠政策,凡60岁以上老年人到乡(镇)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优先服务;各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9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
(三)加强农村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改造现有为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现有老年服务设施的潜力,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开发建设老年服务设施。同时把农村为老服务、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等基础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2.完善农村福利设施配套建设,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设施齐全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条件好的行政村有“养老大院”。加快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每个行政村建有一个卫生服务站。
3.整合农村文化建设资源,推进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综合一体化,在整体规划中不断拓展老年服务设施的硬件建设和服务空间,力争每个行政村都有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
(四)加强农村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发展托老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日常照料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等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或形式。不断开发多种农村为老服务模式,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养老大院”的服务设施和人员,拓展为老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农村社会组织、营业网点和青少年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
2.有组织的开展亲情关爱服务、邻里互助服务和青少年志愿服务。在服务好“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保老人、空巢老人(含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同时,积极为有服务需求的普通老年人提供服务。
3.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搞好教育和培训,提高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农村老年人得到优质的社会服务。
(五)切实做好农村老年维权工作
1.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担负起老年维权执法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建立健全农村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要设立老年法庭,典型侵权事例公开审理。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诉讼提供方便和优惠。健全信访和回访制度,及时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和咨询,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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