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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调动农村老年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老年人的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农村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爱,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关注农村老年群体,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还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和文化传承。

  二、基本要求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老龄事业的范围,把农村老龄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增长速度,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

  (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老龄工作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老龄工作组织,依法开展农村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国家、集体、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逐步形成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农村社区服务为依托、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为补充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

  (五)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减轻农村老年人医疗负担。优先解决高龄老人、贫困老人、残疾老人、五保老人、失能老人的特殊困难和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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