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专业及专项规划制定和修改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专业及专项规划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专业及专项规划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长春市专业及专项规划编制、修改、报批等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制定程序
(一)专业及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内容。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专业及专项规划。
(三)各专业及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科学编制。
(五)专业及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相关部门联席审查会对专业及专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和行政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和相关部门行政审查意见对专业及专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六)专业及专项规划成果在报市政府审批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30天;经市政府批复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批后公告,同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二、专业及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
(一)对涉及到上位规划发生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的专业及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二)专业及专项规划的修改由申请单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包括:对修改内容文字及数据说明、原有图纸和修改后图纸对照表述,且修改后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