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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强化定点医疗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监管制度,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处方,监控救助对象人均医疗费用、次均医疗费用、住院率等指标,控制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救助服务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实行动态管理。

  七、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工作机构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设置城乡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区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需求。

  (二十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程序和制度

  各城区、开发区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编制操作规程,实行程序化管理;制定救助对象就医规范,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服务行为的监督;制定支付结算、档案管理、救助报表等制度,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保证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三)公示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救助公示、公开制度,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固定公示、公开栏,定期公示救助结果、公布救助政策和救助信息;设立救助公开电话,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十四)评估和奖励

  市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考核评估办法和具体评估标准,每年度对各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监督管理

  各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补助资金,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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