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强化定点医疗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监管制度,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处方,监控救助对象人均医疗费用、次均医疗费用、住院率等指标,控制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救助服务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实行动态管理。
七、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工作机构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设置城乡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区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需求。
(二十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程序和制度
各城区、开发区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编制操作规程,实行程序化管理;制定救助对象就医规范,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服务行为的监督;制定支付结算、档案管理、救助报表等制度,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保证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三)公示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救助公示、公开制度,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固定公示、公开栏,定期公示救助结果、公布救助政策和救助信息;设立救助公开电话,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十四)评估和奖励
市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考核评估办法和具体评估标准,每年度对各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监督管理
各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补助资金,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