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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本地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农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新农合)经办或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以上救助方式中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标准统一适用各城区和开发区。其中住院、二次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比例及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资金筹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救助卡(券)定额标准,临时救助的范围、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幅度内确定,随市里调整自调,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五)资金筹集

  各城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金来源:

  1.中央和省、市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市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十六)资金管理使用、支付及费用结算

  1.各城区、开发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风险金,并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出现风险时适时启动,以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城乡医疗救助风险金由区财政按年度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15%配套,并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储存、管理、支付等业务。“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分别全部划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拨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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