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本地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农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新农合)经办或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以上救助方式中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标准统一适用各城区和开发区。其中住院、二次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比例及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资金筹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救助卡(券)定额标准,临时救助的范围、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幅度内确定,随市里调整自调,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五)资金筹集
各城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金来源:
1.中央和省、市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市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十六)资金管理使用、支付及费用结算
1.各城区、开发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风险金,并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出现风险时适时启动,以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城乡医疗救助风险金由区财政按年度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15%配套,并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储存、管理、支付等业务。“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分别全部划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拨付、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