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1.对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已参加医保(新农合)的,住院治疗费用超出医保(新农合)封顶线后,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对其超出医保(新农合)封顶线部分的个人自负费用,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2000元/年;未参加医保(新农合)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年。具体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经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特殊急重病人需住院救治,可视情况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进行医前救助。
(十一)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医保(新农合)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给予医前救助的救助对象,医前救助金额在救助结算时做相应抵扣。
(十二)慈善援助方式、标准及程序
1.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各城区、开发区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2.具体救助程序按《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吉民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急诊(救)及转诊的救助方式和程序
1.救助对象因重病、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救)并住院治疗,其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治疗结束15日内,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向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救助,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布。
2.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患重病、急症或特殊疾病需到非定点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无力负担相关医疗费用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向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在住院救助封顶线内确定适当救助金额给予其医前救助,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在治疗终结15日内,持有关证明和手续,到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救助,将医前救助资金在救助资金中做相应抵扣,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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