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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住院救助方式及标准

  1.对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前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医保(新农合)报销(补偿)后个人自负费用(含医保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负费用累加计算。年累计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2.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在住院救助比例的基础上,向上浮动5%,住院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元。

  3.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不设封顶线。

  4.医疗救助实行调节方案,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二次救助,原则设定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的)仍然较重的,按20%的标准给予二次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七)住院救助程序

  1.患病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对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和保障类别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确需住院治疗的在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可报销(救助)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押金。救助对象治疗终结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与医保(新农合)同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委托街道、乡(镇)将已接受救助人员的名单及金额在所在街道、乡(镇)张榜公布。

  2.二次医疗救助需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医保(新农合)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患重病、急症需住院治疗,但无力支付入院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直接到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经区级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方案,扣除医保(新农合)赔付(补偿)因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住院救助标准在1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确定救助额度,完成审批,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发出入院治疗救助通知。医前救助资金经区级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在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从救助资金中抵扣。事后5个工作日内,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调查核实,并在救助对象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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