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本市城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城乡贫困群众,在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正常报销(补偿)的基础上,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补充救助制度。
(四)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城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优抚对象(参照《长春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
重病包括: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肺结核;股骨头坏死;白血病;红斑狼疮;躁狂性精神病及其他特殊病种。
重残包括: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一级以上以及综合残疾人员。
(五)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四、救助方式、标准和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在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医保和新农合基础上,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和临时等救助。各城区、开发区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