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贫困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
2.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施救;
4.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二、职责分工
(三)责任部门
1.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划,制定本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组织救助工作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规范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救助服务质量,与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和享受新农合待遇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衔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医保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