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推进“农村路网工程”建设。省级继续实行“阳光补助、开工预拨、完工兑现”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模式,推进“农村路网工程”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金、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并用好管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运输站场。调动包括民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投资建设、经营公路运输站场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乡镇客运站的土地,投资建设经营乡镇客运站。
六、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认真落实公路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全社会共同加快推进公路建设的合力。
(一)保障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各级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公路建设与运输站场建设的用地、用林、用海需求,对于具有公益性的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可纳入行政划拨地。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发展规划计划,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并共同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
(二)提供良好施工建设环境。市、县(区)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实行任务包干、费用包干、责任包干。加强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火工材料及沿线涉及的电力、光缆等相关设施拆迁的协调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综合治理。市、县(区)政府应依法依规、主动协调,妥善解决公路建设所需的土场、料场,工程发包采用主要原材料甲供或甲控方式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节约公路建设资金,降低造价。
(三)落实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公路建设要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在线路走向、建设标准等方面充分考虑公路运营安全的需要,做到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设施与公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其中高速公路交警队工作用房要纳入高速公路建设内容,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施工建设,同步竣工投入使用。要加强公路运输场站的源头监管,加快推进事故多发点路段的整治、改造,提高公路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防范公路安全事故。
(四)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对交通重点项目融资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每年财政部门应根据交通项目融资计划提出补助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公路建设自用的取弃土场、砂石料场以及路基和隧道挖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砂、石资源税。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流失治理、森林植被恢复的,可按最低标准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