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峡西岸经济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国道、省道项目,可以规划代立项,直接进入工可程序。无大型构筑物的一般省道三级公路项目委托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部门审批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项目工可经有权机关审查后可提前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养护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3.《福建省建制村以上农村公路省级管理数据库》的项目视同批准立项,在对大中桥、隧道进行方案论证比选的基础上,县道、乡道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村道可进行简易设计。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或按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实施的乡、村道设计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农村公路项目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4.抓紧编制出台《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布局规划》,统筹各种运输方式,逐步实现“零换乘无缝衔接”。符合规划布局的公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视同立项,直接报批项目可研。
(五)提高审批效率。交通部门要主动沟通、主动衔接,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林业、海洋、环保、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靠前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加快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前置审批,及时开展防洪(排涝)影响、地震与地质灾害评价工作。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以及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设计与人文景观设计、工程施工与自然景观保护、工程竣工与生态景观恢复“三同步”,推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建设若干条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等不同层次的“生态示范路”。
(一)高速公路。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程招投标办法,加强招投标监督,防止围标、串标。落实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的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责任。推行精细化管理和标准化施工,优化施工工艺。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安全。
(二)国道、省道。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法人管理水平。积极推行“代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完善“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建设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考核,杜绝“半拉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