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委托湖南省有关电力企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湘经能源〔2009〕179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及其释义中关于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有关要求,兹委托各电力企业对所属和控股电力设施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各电力企业(含电力设施所有人、电力设施管理人)对所属和控股电力设施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被委托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电力设施所有人,是指电力设施财产所有权人。电力设施管理人,是指受电力设施所有人的委托,负责使用、维护电力设施的组织或者个人。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是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是将电力设施及其保护区的范围和安全距离的要求公布于众的标牌、标识。主要分为电力设施保护区保护标志和电力设施安全通行标志两大类。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包括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电缆保护区保护标志、发电厂保护区标志、水电站大坝保护区标志及变电站保护区标志。电力设施安全通行标志,包括穿越物体限高标志、航道限行标志。保护区标志牌内容应包括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走向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电力设施安全通行标志应注明通行物体距电力设施(线路)的安全距离。
四、所有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设置须满足《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其释义相关要求,并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五、各市州经委应组织、委托辖区内有关电力企业(附件所列企业名单之外)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标志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