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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15.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本着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努力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他们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七、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16.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且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上收管理的部门和社区要指定专人经常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17.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06〕11文件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对按文件规定应该上收主管部门管理的离休干部还未上收的,必须尽快落实,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推诿;需由财政支付的相关经费要及时到位。按照皖老字〔2008〕3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乡镇离休干部工作,确保他们的相关待遇落实到位。要按照皖老字〔2008〕2号文件的要求,健全相关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

  八、努力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18.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省委老干部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省级退休老干部和省直省管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工作并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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