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锂电新能源项目,每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1 万元。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和评为省优秀新产品的锂电新能源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在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锂电新能源项目,按国家给予资助经费的50%资金配套支持。
4、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的锂电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融资服务
1、实施锂电新能源企业技改贴息补助,对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100万元以上的锂电新能源企业,新增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政府担保除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宜春经济开发区审查核定后,给予财政贴息30%,但贴息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锂电新能源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评估时,收费标准按宜发〔2009〕3号文件确定的50%收取。
3、对于锂电新能源企业申请担保贷款,其担保收费按50%减免。
四、资源管理
1、组建江西省锂电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全市的锂电新能源产业相关资源的有效控制(包括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和购并等),营造锂矿开采和运营的良好秩序,为落户我市的锂电新能源企业提供资源保障。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大型锂电新能源企业,享有锂矿资源的优先供应权和价格的优惠。
五、环保节能
1、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利用、高科技类等锂电新能源企业,优先申报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锂电新能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锂电新能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符合该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