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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宜发[2009]8号文件的政策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宜发[2009]8号文件的政策细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宜发〔2009〕8号文件的政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宜发〔2009〕8号文件的政策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决定》(宜发〔2009〕8号),优化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环境,迅速做大做强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落户宜春经济开发区锂电新能源产业园的企业,制定如下细则。
  一、财政扶持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可依法优先供地并给予特别优惠。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人民币的按企业交纳土地款的90%、固定投资10-20亿元人民币的按企业交纳土地款的95%、固定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缴纳土地款的98%,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用于锂电新能源产业园的建设。
  2、鼓励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型锂电新能源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园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3、锂电新能源企业投产后,次年起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100%、后五年的5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50%,纳入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厂区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二、自主创新
  1、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到锂电新能源产业园实施转化并投产的高新技术成果的锂电新能源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863计划的锂电新能源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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