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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九)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管理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指导州、市民族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云南省民族工作队、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行政科、信息科。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拟订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生活、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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