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3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监测和分析民族关系的职责。
(三)加强调处涉及民族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民族政策,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边疆团结安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