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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牵头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十)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工作,负责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指导监督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煤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以及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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