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加挂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