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的听证进行监督和指导。
(九)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以及州、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十)负责组织清理和汇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翻译审查工作;负责审核各部门编辑的法规文件。
(十一)负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有关部门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宣传和交流。
(十三)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十四)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人事处)
拟订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拟订云南省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组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汇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负责审核各部门编辑的法规文件汇集;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翻译审查工作;承办政府法制信息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会务、保密、档案、信访及有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编制本办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学习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研究工作;承办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经济立法处
承办综合经济、资源环境、工交城建、农林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及立法后评估工作。联系发展改革、能源、物价、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商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旅游、粮食、扶贫、移民、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电力、烟草专卖、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