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政办发〔2009〕12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逐步解决我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持卡”)在省内异地就医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省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异地看病难问题,推进医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的制度设计开展试点工作;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科学、标准、公开的经办管理流程,实施规范、有序的人性化服务管理;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目标步骤
(三)总体目标。提供比较完善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
(四)实施步骤。2009年,制定改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措施,选择曲靖、普洱和怒江作为首批试点州市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异地就医,提供比较完善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三、主要内容
(五)服务范围。“参保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跨统筹地“持卡”就医、购药,包括异地药店购药、异地普通门诊、异地住院、异地门诊抢救、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就诊。
(六)定点机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