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盐务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粤卫办〔2009〕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盐务局,省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下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措施,确保消除碘缺乏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考核评估方案和省的工作安排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所辖县(区、市)的考核评估工作。省消除碘缺乏病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管理,各市消除碘缺乏病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考评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考评工作安排。全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工作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梅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肇庆、清远和云浮市等14个市。第二批为汕头、惠州、湛江、茂名、潮州、汕尾和揭阳市等7个市。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市、县级考评。2009年8月底前第一批地级以上市完成所对辖县(区、市)的考评工作,2009年12月底第二批地级以上市完成对所辖县(区、市)的考评工作。
(二)省级考评。2009年10月底前省考评组完成对第一批地级以上市的现场考评,12月底完成资料查阅等综合考评;2010年3月底前省考评组完成对第二批地级以上市的现场考评,4月底前完成资料查阅等综合考评。
(三)申请国家级考核验收。2010年5月底前上报全省省级考评达标报告,并申请国家级考核验收。
四、各市完成考评工作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的同时,要向省消除碘缺乏病协调小组(设在省卫生厅)报送考评报告,并申请省级考评验收,省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市进行抽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