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婴儿出生当年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
(粤卫函〔2009〕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珠海、中山、湛江市劳动和社保局,东莞社保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
为使农村新生婴儿及时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母亲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新农合保障。
婴儿检查治疗费用,以参合母亲名字办理补偿。参合母亲与婴儿2人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限额为参合母亲的最高补偿限额,即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享受住院补偿封顶线内的补偿,普通门诊享受门诊统筹最高限额内的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婴儿在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出示出生证和母亲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办理住院手续或门诊补偿登记,除记录婴儿姓名外,须加注母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有关信息。在办理补偿时,以参合母亲名字办理补偿,在婴儿单独住院的票据、住院凭证、费用清单上,必须注明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补偿,在报销补偿登记表的相关栏目上,记录疾病及治疗情况。实行新农合信息系统办理补偿的,在补偿栏目中选定参合母亲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