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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
(粤卫函〔2009〕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卫医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作为医疗服务工作的核心贯穿始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通报》要求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坚持将“以病人为中心”理念贯穿医院工作的始终,坚持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贯穿医疗服务工作的始终,增强医疗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定的各项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落实整改,切实保障医院感染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通报》中列举的问题,举一反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及“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等的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机构及监控网络,制定血液透析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加强监督,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凡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必须制定自查方案,对重点部门、重点科室、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排除隐患,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业整改,停业期间确保治疗病人的安全。并于4月25日前将自查和整改的情况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医院感染和血液透析的专项检查。各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的全面检查,按照“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名录”(见《通报》附件)登记汇总,并于4月28日前报我厅医政处(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医院请直接报送我厅),检查情况于5月底前报。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医院感染控制、血液透析方面的专家对全省开展血液透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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