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卫函〔2009〕2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省级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5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放射治疗、核医学、γ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三)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四)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