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精简厅机关文件会议的通知
(粤卫办〔2009〕48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精简厅机关文件会议,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切实精简文件会议和省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9〕11号)有关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精简文件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上级文件发至县区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一般不另发贯彻意见。确需发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发文规格与上级文件相对应,内容不照搬照抄,应重点明确具体贯彻措施。
能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省卫生厅名义印发;能以电报、会议纪要、批复、便函、信息等形式印发的,及已开会作出明确部署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指没有《国家行政机构公文格式》规定的页眉即没有“红头”部分的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凡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公开发布的文件除印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凡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我厅不再发文转发或者翻印。对没有重要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
厅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只作为会议文件材料由会议印发,同时以《广东卫生》形式印发,不另外发文。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为确保2009年文件比2008年减少四分之一,2009年以省卫生厅名义发出的文件不超过795个(2008年1060个),以省卫生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不超过467个(2008年622个)。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每个文件不超过5000字;报送卫生部、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3000字,督查专报不超过2000字,信息不超过1000字。
厅领导在全省性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6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
公开发布的我厅文件,在我厅公众网站(http://www.gdwst.gov.cn)和《广东卫生》上发布。尚未公开发布的厅领导讲话和厅文件及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
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需要确定发文份数。凡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我厅“白头”文件一般通过省卫生厅公文交换系统(http://www.gdwst.gov.cn/cnwsin)下发,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我厅文件一般不大量加印作为会议材料,确需扩大印发范围及加印、复印和翻印的,由主办处室报厅办公室审核。所有纸质文件材料,采用双面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