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使住宅小区居民的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3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建设方案批复前,须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在老城区改造中,配套幼儿园建设也要与本地区居住人口相适应,其具体建设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与市教育行政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凡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律按划拨的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幼儿园建成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