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各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 [2007] 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 [2008] 55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纳情况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要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申报和缴纳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的晋升、年薪和各项奖惩挂钩,严重者取消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二、每年二季度、四季度末,市财政局要将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库情况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政府将通过媒体表彰年度按时申报和足额上缴企业。
三、对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市政府在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等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对无特殊原因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相关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等扶持政策。
四、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缴纳情况作为企业及其管理层评优、评先的考核指标之一,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五、同等条件下,按时申报、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对其产品评优优先予以考虑。
六、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需按实缴年度的上交比例及少计的利润额补缴,同时按迟延期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