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工作安排
省直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分片包干负责的省直有关部门下半年要重点抓好2次督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一)7月,对各地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危库、险库和下游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设施且存在严重隐患的尾矿库的整治情况,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7个1律”、“5个1批”的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取证情况。
(二)8月,对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主要督查各州、市对所属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加快整治验收工作进度,确保州、市对县(市、区)整治验收工作任务在8月底前完成。
(三)10月底前,对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本着宜早不宜迟的原则,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联系,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聘请专家参与,严格按照《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云安监管〔2009〕38号)进行验收,确保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圆满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督促其认真整改或及时“补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直到验收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整治验收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好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采取州(市)级有关部门分片包干县(市、区),县级有关部门分片包干乡(镇)的方式,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对不重视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或部门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的有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