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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2007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07〕115号),组织开展了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2009年是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攻坚之年,省人民政府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列为2009年重点督查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颁发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地区及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特别是危库、险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采选业项目、备案独立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项目时,须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尾矿库的审批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备案项目时,在备案证上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在取得备案证后,须按照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尾矿库审批意见,方能开工建设的内容。按照职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区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

  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尾矿库运行管理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实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尾矿库产业政策,对于含有尾矿库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准入条件进行核准或备案;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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