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将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更名为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为云南省商务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除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滇沪合作对口帮扶外的职责。
(二)取消横向联合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省外在滇企业认证和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跨省互设非经营性工作机构审批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或拟订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投资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利用外来投资工作。
(三)负责国内的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合作工作;负责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和在滇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协调工作;联络服务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外省(区、市)驻滇办事机构的招商引资及经济社会合作工作;负责国内经济社会合作的统计工作。
(四)拟订年度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合作指导性计划;负责招商引资质量的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改善投资环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负责招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异地民间经济社团组织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六)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