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云南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云南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三)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整体划给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监督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
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及转移许可、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
七、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