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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省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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