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各类助学机构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着力加大评估考核力度
省自考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的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综合评估。市州自考管理部门要按省自考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州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各级各类助学机构每年年底前,须将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评估考核自评情况等考评材料报送当地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市州自考管理部门采取常规检查、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省自考管理部门审定。未按要求参加年度省查和评估考核或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助学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评估考核不合格。省自考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助学资格的处罚。
(一)助学指导思想不正确,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助学资格的。
(三)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刊发虚假宣传广告资料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助学登记证的。
(五)擅自超出批准助学的专业范围或区域,易地进行助学活动的。
(六)非法编印、订购、销售、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不按规定收费的。
(十)一年内未开展助学活动或不接受评估检查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职能处(科)室,配备专人负责对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自考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助学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社会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主动要求停止办学,或因违规办学取消助学资格的社会助学机构,要密切配合,全程监督,协助助学机构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遣返、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稳定。各级自考管理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执行“教考分离”的基本原则,严禁自考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助学机构兼职,严禁社会助学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自学考试命题、制卷、考务和评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