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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3、各级自考管理部门接到助学机构报送的助学工作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广告宣传资料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是否同意助学机构按所报方案开展宣传和助学活动。

  (三)对助学机构按专业开办的助学班的学生实行注册管理。主考学校和助学机构必须按省自考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报送考生基本信息,办理考生注册手续。要切实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并妥善保管考生考籍档案资料,按时组织考生集体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做好毕业考生的就业服务指导等工作。省自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为考生学习、考试和毕业、就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三、全面规范社会助学行为

  (一)主考学校及其它高等学校开展社会助学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考学校开展助学活动,必须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各主考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要从严控制校内自考助学班的数量,且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主考学校与其它助学机构联合开展社会助学的,合作方必须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同时还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主考学校要加强对校外助学站点的监管力度,正确指导校外教学站点开展助学活动,严禁将办学权和教学权转移、下放,杜绝考前押题猜题等“助考”不助学行为。

  (二)要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各助学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要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地参与助学活动。严禁助学机构以主考学校、自主命题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招揽生源;严禁跨省、跨专业组织生源;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组织生源;严禁以承包的形式将生源组织计划层层分包。组织生源的宣传广告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手续,其内容包括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学历层次、食宿条件、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事项,且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对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散发、刊播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按专业计划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程,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加大教学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助学手段,开发教辅课件,进行网上辅导答疑,努力做到教学、管理、服务“三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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