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专职校(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三)教师均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50%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每个专业须有2名以上该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教师,且能专门从事本校教学工作。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四)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二、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
1、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省属和部属学校以及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开展社会助学的,直接向省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查登记;
2、市州及以下所属学校,以及经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开展社会助学的,向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部门审核后,由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并报省自考管理部门批准;
3、各级自考管理部门在接到助学机构的申请之后,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并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社会助学的初审意见。省自考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定期组织集中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登记的助学机构,由省自考管理部门统一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
(二)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的各类助学机构,在每年年初或每期助学班开办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课程或专业、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师资情况等)、合作办学协议及广告宣传资料等,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1、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在校内开展助学活动的,其助学工作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广告宣传资料由省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2、主考学校以外的其他助学机构,以及主考学校在校外独立或与其他助学机构合作开办助学活动的,其助学工作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广告宣传资料必须通过主考学校授权部门的审核,并报其办学所在地的市州自考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