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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09〕363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过分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在生源组织上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严重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对社会助学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管。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保障助学基本条件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自考助学活动(部门和行业委托开考的专业除外)。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社会助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

  (二)领导班子健全,主要负责人必须从事过高等教育工作,懂得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备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适应专业辅导要求的师资力量。

  (四)具备相对固定、符合教学要求的办公场地、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

  (五)具备健全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由助学机构独自或与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合作开办的全日制、业余自考助学班,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保证助学班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晰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租赁场地举办助学班的,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依法取得租赁期内房屋的使用许可证书。租赁期自最近一次组织自考学生当年起计算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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