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政府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市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缴存人
情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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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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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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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明细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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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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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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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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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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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签字:
年 月 日
| 缴存人单位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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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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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核)意见:
业务专用章:
审批(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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