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明确提取业务经办人和审批(审核)人,对资金提取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开发提取业务网上受理平台软件,与自身业务信息系统接口,采取“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公布”的提取业务办理模式,方便缴存人申请提取,提高提取办理效率。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居民身份证、缴存凭证和申请审批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管理中心批准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账至缴存人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售房账户、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内,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逐笔收存申请审批表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关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证明复印件。
2.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失踪证明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复印件。
4.缴存人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复印件。
8.房屋租赁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复印件。
10.失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复印件。
11.重大事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等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资料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资料。提取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