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审核时实地勘察)或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证明。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管理中心网站等方式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要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缴存人对管理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1.符合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2、符合第五条1-3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实行对冲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从缴存人还款账户内扣款还贷。
3.符合第五条4-6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资金额度由管理中心确定。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先从缴存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的,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审批表要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等可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个人信用和银行住房贷款应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核实; 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还应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非销户提取时,提取证明资料经核实属实,可免去缴存人单位审核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