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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和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5.调离本省的,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一手房的,应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2.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证明。

  4.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应提供房产部门的房屋租赁及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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