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房改〔2009〕248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5.调离本省的。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六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