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要求
(一)市州安监局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向下级安监部门实施再次委托。
(二)市州安监局应当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要求,确保颁证时限和颁证质量;自觉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必须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暂扣或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州安监局到省安监局领取已加盖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专用公章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每次限领50张,从第二次领取时起,须首先报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颁证数据,并按附件2上报上一批委托发证企业名单,如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同时交回,所报送数据必须准确、完整,否则不予领取空白证。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附件1办理。委托颁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相关档案资料由各市州安监局按规定妥善保存。
三、监督管理
(一)市州安监局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市州安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4、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并由市州安监局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3、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