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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湘安监管一 〔2009〕17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高效、便民,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予以委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范围及审批方式:

  (一)除中央在湘、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含下属法人单位)、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山、省属矿山矿区范围内的各类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由省局负责之外,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委托所在市州安监局具体实施。

  (二)委托审查颁证的企业,经市州安监局审查同意后,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州安监局定期到省安监局领取已加盖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专用公章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委托审查颁证的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注销等工作一律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但吊销、撤销工作仍按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要求由省安监局实施。需要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州安监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再以正式文件报请省安监局办理。

  (四)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除省属企业仍由省安监局审批外,其余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市州安监局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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